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大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