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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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聲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本案案號: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土股
聲請事項:聲請交付民國113年2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理由:詳如聲請人聲請狀,聲請人表示釐清法庭陳述事實與筆錄記載內容,因此請求提供上揭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查核筆錄情形。
許可裁定
法院裁定結果(案號:113年度中小聲字第4號):
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理由:如前揭聲請理由所載。
附註: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