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駿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重附民字第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乙○○○實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二五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就刑事部分,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三八一0號),則上訴人即原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份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