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六七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行為,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二、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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