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2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住苗栗縣銅鑼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