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090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說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第三人 畢恬逸 之權利代位行使承諾書係與總公司所為)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