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45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壹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云云。按票據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不生票據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部分經發票人塗改,則依上開說明,該本票不生票據效力,聲請人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95年度票字第24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2年3月6日│1,800,000元│1,800,000元│94年11月6日│94年11月6日│NO-253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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