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郭鴻鈞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溫衍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2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2年12月2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5│普通股│1│46││├──┼─────────────┼─────────┼────┼──┼───┼───┤│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8│普通股│1│9││├──┼─────────────┼─────────┼────┼──┼───┼───┤│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普通股│1│5││├──┼─────────────┼─────────┼────┼──┼───┼───┤│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普通股│1│3││├──┼─────────────┼─────────┼────┼──┼───┼───┤│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9│普通股│1│3││├──┼─────────────┼─────────┼────┼──┼───┼───┤│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3│普通股│1│3││├──┼─────────────┼─────────┼────┼──┼───┼───┤│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7│普通股│1│1││├──┼─────────────┼─────────┼────┼──┼───┼───┤│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4│普通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