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嘉斌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侵訴字第1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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