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宏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564號、104年度偵字第16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二、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以被告廖宏杰所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第216條及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本院審理被告廖宏杰之104年度訴字第461號案件間,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查,本院受理之上開104年度訴字第461號案件就被告廖宏杰及共犯盧孟佑部分,業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此有卷附報到單、審理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3頁背面頁),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4年12月7日所為,是本件既於原起訴之部分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