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年2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2年2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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