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勤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詩綺┌─────────────────────────────────────────────────────┐│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興廣告社林勤益│第一商業銀行 羅東 │100年8月31日│100,000元│C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