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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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九八號),判決如下:
主文王德海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就犯罪事實第三行部分補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
二、核被告王德海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查被告正進行拆卸欲竊取之排油煙管,尚未得逞即為巡邏員警發現所為,已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行而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顯見其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行竊犯行雖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之困擾,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於警詢中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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