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27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秀英黃可忠 之繼承人、 黃順貴 即黃可忠之繼承人、 黃麗香 即黃可忠之繼承人、 黃可誠 即黃可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所列債務人是否有誤?(台端表示原債務人黃可
忠已死亡,則本件應僅能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列其繼承人為債務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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