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麗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麗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徐麗珠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另本件受刑人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徐麗珠前於95年7、8月間某日至99年5月15日前某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判10次),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判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
2);又於99年4月至100年6月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判1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18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3)等情。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宣示判決筆錄及歷審之裁判書各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徐麗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10次)│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判2次)│├────────┼─────────────┼─────────────┤│犯罪日期│97年11月15日前某日至97年5│95年7月、8月間│││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720號│年度偵字第7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91號│102年度簡字第3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91號│102年度簡字第3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備註│年度執字第14098號(已易科│年度執字第14098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罰金執行完畢)│└────────┴─────────────┴─────────────┘┌────────┬─────────────┐.│編號│3│├────────┼─────────────┤│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13次)│├────────┼─────────────┤│犯罪日期│99年4月至100年6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151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6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備註│年度執字第9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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