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明男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9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明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金明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4日以100年中交簡字第91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竟猶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雖不構成累犯,然顯見其不知悔改,且其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86.0mg/dL(換算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3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且果肇生車禍,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暨犯罪後警詢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令股
104年度偵字第9185號被告金明男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明男曾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4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南勢里之朋友住處飲用米酒加保力達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里○○路○○○00號電桿前,不慎自撞該處路緣石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協助將金明男送往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仁愛醫院大里院區(下稱仁愛醫院)救治,復委託該醫院對其施以抽血酒精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86.0mg/dl(即0.286%)。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金明男經本署傳喚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仁愛醫院生化學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檢察官謝志明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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