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且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安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未見有何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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