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5號
110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 彭仲珽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15、77
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仲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仲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111年3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15、771號),於111年3月29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昭仁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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