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易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偉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688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姜志偉於民國110年3月14日2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清心福全」飲料店,基於恐嚇取財得利之犯意,先向店員 黃富群 索取免費珍珠奶茶1杯,遭黃富群拒絕後,竟取出螺絲起子1把,大力敲擊店內櫃台桌子,使黃富群心生畏懼,配合製作珍珠奶茶交予姜志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年11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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