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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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1號聲請人 蔡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達成 、 張秀娥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本票之「附表」(⊙原聲請狀記載「如附表」所載之
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2張。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達成、張秀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