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洪柏鑫 律師(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終止委任)被告 陳建良 被告 陳建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 陳玉鳳 被告 陳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被告陳建良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死亡,故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應於20日內提出被告陳建良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