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88號聲請人 陳美秀安鋒 冷凍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101年8月24日、同年9月
24日及同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大直分行│189,920元│101年5月31日│BQP0000000│4個月│││司 吳清友 ││││││├──┼─────────┼────────┼─────────┼───────────┼────────┼────────────┤│002│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大直分行│379,865元│101年6月30日│BQP0000000│5個月│││司吳清友││││││├──┼─────────┼────────┼─────────┼───────────┼────────┼────────────┤│003│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大直分行│7,115元│101年4月30日│BQP0000000│3個月│││司吳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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