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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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英豪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0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1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740元【計算式:(10+1)X10X34=3740元】。
二、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之消債條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24號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原創室內裝修設計企業社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9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101年7月至10月止參加勞委會職業訓練請領職訓生活津貼每月1萬1260元之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明細等),如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補助項目、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與朋友分租房間居住之分租契約及支付租金證明文件(如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交通費用(含機車油錢)796元之油費發票或及他交通費收據、機車維修費100元、行車規費131元之相關收據及強制險費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及其父親之醫療費用收據、聲請人及其父親之診斷證明書、行動電話費128元之收據。
九、聲請人5年內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繳費收據等證明。一○、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一一、聲請人繫屬於法院之所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二、聲請人對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劉美蘭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負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公文書或執行命令、借貸契約、保證人清償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