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調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張 希瑀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高』希瑀」之記載
,應更正為「聲請人『張』希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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