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文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瑞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附表編號2積欠本金490,140元是否為誤載。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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