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90號
原 告 陳淑虹
法定代理人 葉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潔 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