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19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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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賜得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23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