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吳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北地方法院」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