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濬 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請求債務人清償上開債務、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應收帳務明細表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然並未提出債務人所簽立之信用卡申請書等相關契約文件,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債權人提出之文件,即推斷兩造間已有債權人所主張之契約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所簽立之信用卡申請書等契約文件以為釋明,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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