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債權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涵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8,361元民國102年7月2日5%00210,249元民國102年5月2日5%0039,048元民國102年4月2日5%00413,147元民國102年5月2日5%00515,253元民國102年7月2日5%00614,627元民國102年8月20日5%00714,627元民國102年8月20日5%0087,593元民國102年10月11日5%0097,593元民國102年10月11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