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王世華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