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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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蔡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21號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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