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4日18時40分│97年7月9日│││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97年毒偵字第1101號│97年毒偵字第1296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97年度易字第53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15日│97年10月31日│├─┼──────┼──────────┼──────────┤│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97年度易字第5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97年11月2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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