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他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調解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他調字第2號聲請人官大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環球網路有限公司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本院無從確認調解標的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未合於法定程式,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若再為調解聲請時,應敘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且提出文書為證據者,應注意內容完整性(本件所附之契約影本缺漏第1至第4條內容),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在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