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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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國籍主顧傳教修女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8,000元(計算式:2,124×6,400×5/6=11,32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