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聲請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上開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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