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江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耀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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