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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