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63號原告創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被告喜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