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