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丙○○被告甲○○
丁○○乙○○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丙○○提起自訴,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違背法律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以資適法。如逾期未補正,將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