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871號原告 李依峻 被告劉 柏毅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與 王盈方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嗣因訴訟中與王盈方成立調解,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上開法定利息,經核上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與王盈方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結婚,109年12月22日經
本院調解合意離婚,被告於原告與王盈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有下列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以下並分別簡稱指述事實⒈至⒏):
⒈被告與王盈方於109年5月30、31日相約至台北出遊過夜,
並與王盈方朋友聚餐,再共同攜帶原告與王盈方之女李○禔至木柵動物園遊玩。
⒉被告與王盈方於109年6月6、7日,與訴外人 陳亮翟 相約至墾丁遊玩過夜。
⒊109年6月24日時王盈方的脖子上有兩個明顯吻痕,該吻痕為被告所為。
⒋被告與王盈方於109年7月10日相約至日月潭住宿過夜。
⒌被告與王盈方於109年7月18、19日,與訴外人 吳翎菲 、陳亮翟相約至台東遊玩過夜。
⒍被告與王盈方分別於109年8月1、10、15、18日,於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內有曖昧、調情、呻吟等行為。
⒎被告與王盈方於109年8月29日帶李○禔至高雄淨園景觀餐廳夜遊。
⒏被告與王盈方於LINE中有在凌晨長時間通話、曖昧對話、
吵架時提到分手等字眼,顯示兩人有不正當關係。㈡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07年間與訴外人 連偲涵 發生婚外情,經本院於109年判決連偲涵應給付王盈方35萬元,被告與王盈方本為親密朋友,王盈方向被告訴說前開情形,為避免王盈方之心情因原告婚外情受到影響,被告多次與王盈方出遊聚餐,但出遊聚餐均有其他友人,並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因王盈方在訴說婚外情時稱其與原告已離婚,故被告並不知王盈方與原告尚未離婚,被告並無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為:㈠原告與王盈方於106年11月15日結婚,109年12月22日經本院調解合意離婚。
㈡原告前曾於107年11月22日及107年12月16日與連偲涵有逾越
普通朋友之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94號判決連偲涵應賠償王盈方35萬元確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有證據能力:
⒈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
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3號、第490號及第535號等解釋固均明
揭隱私權為維護人性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不可或缺之憲法價值之一,應於各公私實證法領域中予以實現,然人民有訴訟權,亦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隱私權之保護與訴訟權之保障發生法益衝突,如以侵害隱私權之方法取得之證據,民事訴訟法未如刑事訴訟法相同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所違背之法規在保護重大法益,其間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等,始否定其證據能力。而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在民事上並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是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又類此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困難,苟取得之證據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又係以秘密為之,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若不違反比例原則,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⒊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固係原告在王盈方不知情之情況下,
於王盈方使用之系爭汽車內所錄得,然系爭錄音檔內容涉及王盈方與被告二人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權益,而王盈方是否有違背夫妻忠誠義務,與被告有逾越通常同事、朋友往來分際之行止,其發生地點本屬隱密,舉證原本極度不易,實難苛求原告另採其他方式蒐證,況該等對話內容出自王盈方之自由意志為之,原告並未採行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系爭錄音檔,參諸上開裁判意旨及說明,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相當性考量,應認原告關於系爭錄音檔之取得,尚符比例原則,並未過度侵害王盈方隱私權益,是系爭錄音檔應具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認定王盈方及被告二人間有無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事實之證據。
⒋被告固否認系爭錄音檔中所出現之男性聲音為其本人,亦
否認部分錄音檔中王盈方之對話對象為其本人,且辯稱不知王盈方尚未與原告離婚等語;然查,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系爭錄音檔均係在系爭汽車內所錄得,而被告並未否認曾搭乘系爭汽車,且錄音檔內之對話包括「你 唐柏毅 喔?你 唐立淇 喔?蛤?你星座大師喔?」(本院卷第53頁)、「他剛幹嘛一直針對那個草莓幹嘛去買那個定位追蹤器,然後那個還可以錄音捏」(本院卷第55頁)、「可是發生草莓事情就沒辦法了」(本院卷第61頁)、「其實那時候出去的時候就是日月潭跟台東的時候」(本院卷第73頁)、「下禮拜三就請假跟我跑嘉義好了啦...到頑皮世界好了,頑皮世界有很多蜥蜴跟鴕鳥」(本院卷第99頁)、「我跟你說如果那個行車紀錄器我有刪掉的話我現在一點都不會害怕」(本院卷第109頁)、「不要理那個 臭柏毅 囉」(本院卷第111頁)、「就乾脆跟他離婚離一離阿不然等他來抓嗎(本院卷第117頁)、「我覺得我老公好像有在車子裝那個定位有的沒的」(本院卷第121頁)、「阿你不知道我要跟他離婚了嗎」(本院卷第131頁)」等對話,並參酌兩造及王盈方三人彼此間之關係及卷內其他事證,應可認系爭錄音檔為被告與王盈方間之對話無誤。因此,被告空言否認系爭錄音檔中之男性聲音為被告,且辯稱其不知王盈方與原告尚未離婚云云,要無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資以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故綜合間接證據及全辯論意旨,本於推理之作用,依自由心證而為事實之認定,非法所不許。
㈢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與王盈方之不正當交往行為,業已侵害其
配偶權,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固提出多張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75-177、183、195頁
),並主張被告與王盈方出遊過夜,共處一室,惟該些照片多為多人合照,即使為被告與王盈方之合照,並未見兩人距離過於親近,亦無親暱動作,尚難以此率認被告與王盈方有不正常交往關係,因此原告主張之指述事實⒈、⒉、⒋、⒌、⒎等部分,尚難認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⒉原告另指述之事實⒊、⒍、⒏部分,業據原告提出被告與王盈
方LINE對話紀錄,被告雖否認對話中標示「vivo 劉柏毅 」為其本人,惟查,依原告提出被告與王盈方109年6月8日LINE聊天完整匯出紀錄(本院卷第287-324頁),而被告就該譯文係自王盈方電子信箱轉寄至原告信箱,且附加檔案中有前開完整之聊天紀錄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35頁),且從聊天紀錄中08:11「柏毅已將相簿名稱由『 阿方 姨遊墾丁』改為『柏毅叔叔遛小孩』」(本院卷第290頁)、10:54「(王盈方:)劉柏毅呵呵笑」(本院卷第295頁)、10:59「(王盈方:)劉柏毅摸半天也沒幹嘛」(本院卷第296頁)等語觀之,足認原告提出之LINE聊天紀錄為王盈方與被告之聊天紀錄,堪可資為本件之證據。本院審酌上開LINE聊天紀錄對話顯示「(被告:)妳再給我叨叨唸我等下看到妳就抓過來親兩口,看妳還氣不氣」、「(王盈方:)我還在停車場不爽」、「(被告:)那我等等去停車場找妳,順便送妳兩個草莓」、「(被告:)妳已經說分手了還想要怎樣,要我去死妳才滿意嗎」、「(被告:)誰呀這麼壞,一直罵我的寶貝」、「(王盈方:)你啊」、「(被告:)怎麼可能我這麼疼你」、「(被告:)嗯就這樣,我不會再找你了,我活該,妳累妳最大,別人的體諒都是應該的,我就活該然後被撞再換一個心情不好被分手」等語(本院卷第187-191頁),核與原告提出王盈方吻痕照片(本院卷第173頁)相符,且對話中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告與王盈方間極度親密且超乎一般朋友間行止之對話,而系爭錄音檔亦錄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王盈方間進行親密關係之對話,足認被告明知王盈方與原告之婚姻關係仍存續,被告與王盈方間有原告指述之事實⒊、⒍、⒏部分,核其上開行為舉止具相當程度之親密感情互動,已超乎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與其他異性友人間正當往來之程度,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幸福,亦應認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
⒊依上所述,原告主張其配偶權遭被告前揭行為不法侵害,
並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堪採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應予准許。㈣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並兼衡兩造於107至108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第211-223頁)所示之所得及財產之經濟狀況,暨其二人身分地位及原告因婚姻破裂所受精神痛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一:編號LINE對話內容1王盈方:要去法院劉柏毅:?劉柏毅:為啥王盈方:判完了要繳裁判費劉柏毅:哦哦劉柏毅:還以為要提離婚了(本院卷第291頁)2王盈方:劉柏毅一直吸我劉柏毅:啊哈王盈方:我要跟她說劉柏毅:(愛心圖示)劉柏毅:誰叫你那麼可愛劉柏毅:欠吸王盈方:劉柏毅嘴唇超軟劉柏毅:所以我要回什麼劉柏毅:你的奶也很軟嘛王盈方:乾(本院卷第305頁)3王盈方:你真的很欠捏劉柏毅:阿哈哈哈哈劉柏毅:你也很欠吸王盈方:......王盈方:還講劉柏毅:愛你(本院卷第305頁)4劉柏毅:以後一起早睡王盈方:抱抱睡(本院卷第306頁)附表二:編號系爭錄音檔對話內容1王盈方:你在幹嘛...你剛在幹嘛劉柏毅:哈哈哈你剛到底在摸哪裡,你剛怎麼進去的---劉柏毅:阿阿阿不要壓著啦---劉柏毅:不要弄了啦(本院卷第33頁)2王盈方:先親一個...先把燈關起來...(親吻聲)好了,就到這樣---(親吻聲)王盈方:好了好了... 阿北 在看...劉柏毅:沒有阿(本院卷第35頁)3劉柏毅:那可以親一個嗎?王盈方:不要!你不是我好友你不可以親不用不讓你親(親吻聲),這麼無聊不讓你親,快來不及了劉柏毅:讓我親(本院卷第41頁)4劉柏毅:再親一個---(親吻聲)王盈方:趕快回去了,趕快回家了---劉柏毅:愛你王盈方:下去啦(本院卷第45-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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