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林海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海燕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882元,專案補償款34305元,共計新臺幣5018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