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仕龍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蘇 逸軒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109年度營簡字第22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係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前配偶甲○○於民國109年2月中旬為獲取上訴人之 宥恕 而主動交付上訴人,然上訴人仍無法原諒甲○○,乃另訴對甲○○提起離婚訴訟,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家調字第252號離婚等事件受理(嗣上訴人與甲○○於該事件中業已經鈞院調解成立而達成離婚之協議,下稱系爭離婚訴訟事件),甲○○於系爭離婚訴訟事件中所提出答辯暨反訴聲請狀坦承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係其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對話,僅辯稱內容均為同事間之玩笑話,足證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確實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紀錄。
(二)又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及甲○○提出妨害家庭刑事告訴,嗣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9年5月29日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之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32號作成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惟甲○○因系爭刑事案件於109年3月30日接受警詢時,亦明確表示被上訴人使用之LINE名稱就是「Yi-SyuanSu」,並坦承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僅再次重申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均為同事間玩笑話云云。又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9日因系爭刑事案件接受警詢時,亦未否認其使用之LINE名稱即為「Yi-SyuanSu」,僅泛言辯稱沒有印象說過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其與甲○○間平日對話均僅公務上正常聊天而已云云,益證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確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內容。
(三)另由其餘LINE對話紀錄上記載對話內容係連續性,訴外人甲○○稱呼對方為「逸軒」,還說到「逸軒」要搬回嘉義的事,亦與被上訴人乙○○之戶籍地於嘉義相符,兩人還聊到工作、同事、聚餐、投資等等與外遇無關之內容,可明見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絕非偽造。再者,假設上訴人要偽造LINE對話紀錄,何必以英文「Yi-SyuanSu」來多此一舉,更可反證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
(四)依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上訴人與甲○○二人關係甚為緊密、親密,絕非僅止一般朋友關係,甚至同在一房內、擁抱、親吻、發生過性行為,而甲○○與上訴人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上訴人明知卻仍與甲○○擁抱親吻、發生性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之界限,甲○○所為已然違背對其配偶即上訴人之誠實義務,被上訴人與甲○○間之行為,已足以破壞上訴人與甲○○夫妻間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確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則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屬有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顯係違誤,為此提起本件上訴等語。
(五)並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之答辯,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係以純文字檔案所影印之文件,其上並無被上訴人或甲○○之簽名,對話之人名稱亦與被上訴人LINE名稱「Yi-HsuanSu」不符,且使用LINE此通訊軟體時,任何人均得以自己想要之名稱註冊,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可能係由上訴人自行繕打或修改。被上訴人否認該對話紀錄形式上之真正,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係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
(二)且上訴人現在正與甲○○進行離婚訴訟,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不知道甲○○現居住於何處,顯見上訴人與其配偶即訴外人甲○○感情狀態不佳,則甲○○焉有可能主動提供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予上訴人,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甲○○提供云云,實有可疑。
(三)甲○○於警詢時並未表示「Yi-SyuanSu」為被上訴人之LINE名稱,實際上甲○○根本忘記被上訴人之LINE名稱,而係在警察誘導下才讓警察在筆錄中填載「被上訴人之LINE名稱為『Yi-SyuanSu』」等內容。甲○○亦未承認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內容,且於警詢時陳稱:「我沒有提供給他這個資料」、「這個內容跟我實際內容不一樣呢?」、「這個不是實際的」等語,顯見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並非甲○○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
(四)縱認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確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據甲○○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中之陳述,該些對話僅為玩笑話,並未付諸實際行動,被上訴人從未前往甲○○租屋處,雙方亦未發生性行為,法律上應難以此評價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況甲○○早因上訴人之家暴行為,自109年1月27日起即在外租屋未與上訴人同住, 斯時渠 夫妻間感情早已生變,如附表所示對話係在109年2月4日以後,上訴人與甲○○夫妻間之感情並非被上訴人所破壞,被上訴人並未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反而係上訴人欲迫使甲○○撤回保護令之聲請,始對甲○○提出刑事上通姦罪之告訴。
(五)縱認被上訴人確有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惟上訴人至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有與甲○○間曾為如附表所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曖昧言語,尚難認對上訴人之配偶權有何嚴重之侵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50萬元,實屬過高。
(六)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整理之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上訴人前於103年5月11日與甲○○結婚,迄109年5月26日於本院達成調解離婚(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252號離婚等事件)。
2、上訴人於本件提出之原證二LINE對話紀錄,與其在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252號離婚等事件所提出原證二LINE對話紀錄相同。
3、上訴狀第3至7頁所節錄109年2月4日至同年月13日LINE對話內容(即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均有在原證二LINE對話紀錄中(是否為被上訴人乙○○與訴外人甲○○之對話紀錄乙節為爭點)。
4、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上證一答辯狀與訴外人甲○○於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252號離婚等事件之109年5月23日答辯狀相符。
(二)兩造之爭執事項:
1、原證二(含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是否為被上訴人與甲○○於109年2月4日至同年月13日LINE對話內容?
2、被上訴人有無故意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而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復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甲○○間曾使用通訊軟體LINE為如附表所示親密對話訊息,由該對話內容可得知被上訴人與甲○○間曾有同處一室、擁抱、親吻、發生性行為等顯逾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對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所提出證據無非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惟被上訴人業已否認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係其與甲○○間之LINE對話內容,依前開法律規定,上訴人應就該對話紀錄之真正及內容是否屬實等事項負舉證責任。而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真正,所據之理由及證據無非甲○○於系爭離婚訴訟事件及系爭刑事案件中均承認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內容,僅辯稱為同事間玩笑話;暨被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時未否認其使用之LINE名稱為「Yi-HsuanSu」云云。惟:
1、據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全卷,依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9日警詢筆錄內容,員警雖逐一提示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然被上訴人始終否認該些對話紀錄為其與甲○○間之對話內容,並陳稱其與甲○○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均僅公事之正常聊天內容,沒有逾矩關係等語(見系爭刑事案件警卷第15至19頁),並未承認「Yi-SyuanSu」為其所使用之LINE名稱。
再者,本院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函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上訴人申辦信用卡時所使用英文譯名,據各該銀行回覆被上訴人所使用英文譯名有「SU,YI-HSUAN」、「SUYIHSUAN」、「SUYIHSU」,然並未曾使用「Yi-SyuanSu」(見本院卷第276至279、280、284至286頁),且上開英文譯名拼音方式亦與被上訴人主張其使用之LINE名稱為「Yi-HsuanSu」相符(見原審卷第211至213頁被上訴人所提出LINE畫面截圖,中間名使用「Hsuan」而非「Syuan」),是上訴人指訴被上訴人即為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中,與甲○○對話之「Yi-SyuanSu」云云,是否屬實,即有疑義。
2、又上訴人主張甲○○於系爭離婚訴訟事件及系爭刑事案件中均陳稱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中與其對話之「Yi-SyuanSu」即為被上訴人云云,惟據上訴人所提出甲○○於系爭離婚訴訟事件所提出民事答辯暨反訴聲請狀,該書狀僅指陳上訴人有未經甲○○同意私自登入其手機竊取甲○○與被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之行為,並未明確表示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即為甲○○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本院卷第106頁),又據被上訴人所提出甲○○109年3月30日警詢錄音譯文內容如附件一、二所示,甲○○於警詢時表示其當時已遭被上訴人封鎖,無法在手機上查看被上訴人所使用之LINE名稱,經員警提示資料供其辨識,甲○○並不確定被上訴人所使用LINE名稱為「Yi-SyuanSu」,且否認員警所提示LINE對話內容為其提供予上訴人,並否認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為實際對話內容等語(原譯文見本院卷第242至244頁)。是上訴人主張甲○○於系爭離婚訴訟事件及系爭刑事案件中均陳稱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中與其對話之「Yi-SyuanSu」即為被上訴人等情,是否可採,尚屬有疑。況縱甲○○確實於系爭離婚訴訟事件及系爭刑事案件中均陳稱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中與其對話之「Yi-SyuanSu」即為被上訴人,然此節既據被上訴人自始否認,於無其他客觀證據足資佐證甲○○上開陳述內容之情形下,亦難僅憑此甲○○單方、片面之陳述內容,而排除其他可能性,遽認被上訴人確曾與甲○○進行如附表所示對話。
3、又上訴人主張其餘LINE對話紀錄內容連續,且提及工作、同事、聚餐、投資等等與外遇無關之內容,足證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確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內容云云,惟上訴人亦未證明其餘LINE對話紀錄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縱其餘LINE對話紀錄內容涉及被上訴人及甲○○之生活瑣事,亦無從據以證明包括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話紀錄,即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LINE對話紀錄。
(三)則本件上訴人指訴被上訴人有與甲○○不當往來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所憑僅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然上訴人又不能證明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確實為被上訴人與甲○○間之LINE對話紀錄,應認上訴人未能證明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存在,故其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損害云云,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被上訴人確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8,1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羅郁棣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時間對話內容(摘錄)109年2月4日Yi-SyuanSu:「我愛妳啊」、「妳要甩開我喔」、「妳還不是說送手機要氣妳老公」、「謝謝老婆」、「妳今天都沒跟我說老公謝謝」、「害我好傷心」、「妳有一次還嫌妳老公變胖」。甲○○:「你來我都捨不得你走」、「我只想要逸軒啊」、「老公愛你」。109年2月5日Yi-SyuanSu:「老婆〜〜」、「親一下啊」、「那妳也要親一下啊」、「老婆都想要了」、「老婆晚安」、「除了妳喜歡我啦」、「妳不理我我心臟才會承受不了啦」。甲○○:「謝謝老公送我這麼好的手機」、「有時候想說是不是跟我在一起?你變很累」、「還是以後我們再外面約會」。109年2月6日Yi-SyuanSu:「老婆〜」、「妳可是在他配偶欄呢」、「說不定我狠下心來分手」、「要娶妳時妳又猶豫了」、「幫他生小孩做得要死要活」。甲○○:「因為你是我愛的人阿」、「你以後不喜歡我也可以當好朋友啊」、「誰叫你不娶我」、「以後我做什麼事都會想到你」、「我只想要你當我老公」、「我就只愛你」。109年2月7日Yi-SyuanSu:「妳才不愛我勒」、「妳又知道我不想看到妳」、「妳不要那樣對我好不好」、「妳要我幹嘛我可以就配合妳」、「那妳還會叫我老公嗎」、「我真的還很愛妳」、「現在還很愛妳啊」、「謝謝老婆」、「老婆不要再這樣對我了」、「因為我發現現在我沒辦法承受失去妳了」、「我就說一直以來都是我比較愛妳啊」、「老婆〜不要氣我了」、「妳今天都沒叫我老公欸」、「要怎麼娶」、「重婚嗎」、「妳也不願意嫁我吧」、「連老公都不願意叫了」。109年2月8日Yi-SyuanSu:「不然一直親到頭髮」、「我真的好羨慕妳老公」、「妳為他生小孩」、「我累妳就抱抱我就好啦」、「不想聽到我聲音唷」。甲○○:「我只是你的小三阿」。109年2月9日Yi-SyuanSu:「那他知道我親過妳嗎」、「我們能不能好到情人節的時候」、「妳不是說要送我情人節禮物」、「我想要妳」、「我喜歡妳啊」、「我這輩子不管怎樣都不會忘記妳的」、「我從來沒這麼喜歡過一個人」、「可是我愛妳比較多啊」。109年2月10日Yi-SyuanSu:「該不會把柄是我們吧」、「妳不是還要寫老公我愛妳給我」、「剛差點在門口親下去」、「我是喜歡妳」、「我明明就愛妳」、「但妳老公如果知道他是可以告我的」、「是受不了啊」、「不是硬超久的嗎」、「這能騙人嗎」、「還是妳覺得那樣不算久」、「就是因為妳啊」、「而且那時我都很累了啊」、「還那麼硬」。甲○○:「我跟你比較好的我都直接刪了」、「我是真的有想過要離婚好好跟你在一起啊」、「不然她怎麼會覺得我婚外情」、「那你看到我沒穿衣服不是受不了」、「很久啊」。109年2月11日甲○○:「但我只跟你睡過啊」。109年2月13日Yi-SyuanSu:「我也好久沒摸妳的腰了」、「我還是可以幫妳亂舔」、「哪裡都可以啊」、「每次我都硬成那樣」、「妳又不是不知道」、「那邊又不能騙人」、「那妳身上只能有蝴蝶結喔」、「然後不要穿衣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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