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原 告 盈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菁
被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被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禮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