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被告 林花文月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 林雅美
林信美 蕭蓓臻 林鈺勳 林靚晴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林倩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1遺產項目關於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存款:新臺幣「1,24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450,000」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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