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禎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禎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謝禎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一再犯罪及其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