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764號上訴人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大安區懷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正憲 被上訴人 黃子亮
張晉城 黃添伯 黃奕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徐紹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