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訴訟代理人謝裕律師被上訴人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7樓之1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
白乃云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佳琳
號7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