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33號上訴人 蔡昶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0-21頁)。上訴人雖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在案,亦有該卷宗可證。上訴人未依限補繳上訴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又經駁回在案,則上訴人之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潘大鵬